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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练胆法院门前做交易 庭审称刚扎完针不记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9:56 时代商报

  昨日沈阳市中法公开审理该起毒品交易案

  “我没有卖给他毒品!”昨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毒品交易案中的一个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他被捕前与同伙选择的交易地点竟是法院门前。

  指控:法院门前买卖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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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峄今年40岁,沈阳市铁西区人,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十多年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四年,因本案于2003年4月2日被批捕。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2月,崔峄伙同王福花(在逃)多次从王晓红(另案处理)处以每支5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针剂(2毫升/支),在和平区法院门前又转手以每支55元的价格卖给周立民60余支。2003年2月8日,公安机关将正在贩卖毒品的崔峄抓获。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对崔峄提起公诉。

  翻供:我没有卖给他毒品

  “我根本不认识那个姓周的,更不可能卖给他毒品。”庭审一开始,崔峄张口就这样说。公诉人问:“你犯罪没有?”崔峄稍稍停顿了一下说:“我肯定是触犯刑律了,因为我扎针了。我就是给王福花带些货。但我和周没交往过,更没说过话。”

  当公诉人宣读了崔峄在公安机关曾做的笔录,崔峄辩称那时自己刚扎完针,迷迷糊糊的,说的啥也记不清了。公诉人又出示了周立民的证言:自己将买毒品的情况跟警察说了,警察部署了抓捕行动计划,给了周3000元钱,让他去赎回表和项链,再买50支。周去交易,崔说除去赎金剩下的钱只能买30支。崔峄对周的证言也提出了疑义。

  律师:要求科学测定毒品纯度

  崔峄的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关于毒品的新检验报告提出疑义,认为鉴定的“标的物”应是本案中崔峄正在交易的毒品,而报告中的“标的物”则为从王晓红住处搜出的毒品。

  辩护律师认为这涉及到如何量刑的问题,希望法院对毒品的数量和其中海洛因的纯度含量做科学的测定。“我的当事人在庭上的表现并非不认罪,只是他不懂得法,以为作为买毒品的介绍人从中捞点好处不是贩毒。”

  庭审结束时,在法庭的允许下,崔峄留给妻子一句话:“照顾好孩子,别让老人上火为我操心。”本案将择日宣判。本报记者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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