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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人事任免又推新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6:56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今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昨天和今天,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9次会议审议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从制度上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此次南京市制定的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办法中,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常委会表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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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任免案前,如果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的,或者发现被提请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所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说明,如果再次提请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对于不合格干部的撤职程序,此次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主任会议、市人代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市长、市中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权限范围内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仁轩 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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