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俑“发现人”联名讨名分》后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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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7:09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邢山练实习生张苗苗)3月8日,秦俑“发现人”杨新满、杨全义和杨培彦3人再次联名向省文物局递交申请报告,请求该局依法给予他们精神鼓励,并颁发荣誉证书。这一行为,引起海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秦俑发现人之争”、“文物发现,呼唤立法”波澜再起。 当日上午9时30分许,在委托律师毛家兴的陪同下,杨新满及杨培彦的女儿来到省文物
据毛家兴律师讲:2003年12月10日,他们曾向省文物局递交过一份《关于“秦俑发现人”资格认定的申请报告》,该局曾委托法律顾问赵继强口头答复:法律没有规定文物局具有认定发现人资格的行政职责,但同时表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人员可以自向政府申请给予精神鼓励或请求颁发荣誉证书。为此,在“发现人”资格证书颁发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杨新满、杨全义、杨培彦等秦俑“发现人”退而求其次,依法请求省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记者就此情况采访了省文物局的法律顾问赵继强律师。赵个人认为,早在1985年原临潼县文化馆就已向杨新满等人颁发过“秦俑发现人”荣誉证书,无论这一证书当时颁发的情况如何,只要该证书未被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消,它就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省文物局是否给予“精神鼓励”或颁发“荣誉证书”,则是省文物局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