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让人不服气 法官还得再努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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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7:14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从上周结束的北京市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获悉:今后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将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当事人是否服判将首次纳入法院系统评选先进的指标之一。 据了解,过去法院在评选先进方面对于审判工作的考评主要包括:法定时限内的结案率、上诉率、人均结案数、上诉改判率及发回重审率等,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评。法官只要审判程序合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基本就可以作出判决。
据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克介绍,把当事人是否服判首次纳入法院评先指标,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既要依法判案,还要尽可能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和疏导工作,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达到好的社会效果。李克副院长同时还强调,将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法院评先指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市高院还将就此作出具体规定。 昨天,记者就该如何理解将当事人是否服判纳入法院评先指标和采取此项措施应注意的问题,采访了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张教授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做到依法判决、公正高效,使当事人的问题得到解决,并且尽可能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这当然是最好的效果,法院从这种高标准要求法官也是积极的。但是案件审理的特殊性是判决是否公正,有时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服判。上诉权和申诉权都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将当事人是否服判纳入考核法院工作指标时,还应该制定科学、具体的细则,并在实践中去检验、完善。1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