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忠告市民远离非法集资谨防投资风险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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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0:25 沈阳今报 | |||||||||
首席记者隋冠卓实习生孙晓青 政府忠告市民远离非法集资谨防投资风险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有人告诉你某企业发行债券,投资之后你就什么也不用干,坐在家里等着年年分钱,这绝不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千万不要脑袋一热就冲了过去,因为这可能又是一个非法集资的陷阱。这个陷阱按照法律上的说法,叫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案例回顾] 投资鹏达每年按20%支付股息 沈阳口岸鹏达实业集团总公司从1992年开始集资,先是从省直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开始,以后逐步串联扩大到沈阳军区、辽宁省军区干休所及部分大专院校的离退休老干部。鹏达向老干部们发出集资入股倡议。倡议称“凡属于离退休老干部,均可自愿入股,每千元为一个股份单位,多入不限。老干部所投资金,属于到期返本保储性福利股金,不参加养殖风险,不承担亏损责任。入股分福利产品股和福利分红股,福利产品股,每股每月供给5公斤鸡蛋;福利分红股,每年每股利润为人民币200元整,年终一次兑现”。 从1993年开始,鹏达股息分红取消了福利产品股,只按年息20%年终一次性支付现金股息。从1995年4月起,一年期股息率提高到22%,增设二年期股金,股息率为年息25%。 到案发时止,鹏达共吸收资金3.05亿元。因这一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在老干部内部进行,且直到1997年5月,该公司集资到期的本息基本能保证支付,所以这种集资活动一直处于隐蔽状态。直到1997年末,老干部要参加房改,需要兑付资金时,公司才因无钱兑付,引发兑付风险。 [律师说法]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隐蔽性较强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惠肇阳律师表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表现为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如有些企业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根据其经营效益的好坏来决定分红派息,而是在吸收资金时就承诺到期支付固定的利息。这些所谓的“投资”、“资金入股”行为,虽没有冠以存款的名义,但其本质是属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从本质上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形式,所以认定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应根据其表现形式来判断。从表现形式上看,非法集资多以集资的名义进行,而变相吸收存款较明显地具有吸收存款的特征,更接近于金融机构的吸收存款行为。 从沈阳口岸鹏达实业集团总公司实施集资活动的情况来看,该公司是以吸收股金为名,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并承诺每年给予高利回报。因此可以认定其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