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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群殴致死案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0:25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房立实习生王晓丹

  今报讯 昨天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1名中学生群殴一青年并致其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3年7月12日晚10点多,沈阳某中学学生小徐(另案处理)到和平区一家网吧找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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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等人,告诉他们说自己在中山公园里“被别人欺负了”,于是,小翁等人又找来了小冯(另案处理)等21人来到中山公园复仇。

  小翁等人使用砖头、自行车链锁对刘某进行殴打,刘某当场死亡。据悉,这是沈阳市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涉案人员最多、年龄最小的一起团伙犯罪。案发后,和平区公安机关立即对涉案少年实施抓捕,除五人在逃外,其余16人全部缉拿归案,小翁等七人被检察机关批捕。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小翁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12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整个庭审从上午8点半一直持续到下午3点半。该案的代理律师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的李振革说,在法庭上,几个孩子哭成了泪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都表示后悔。

  2003年12月12日,和平区法院一审认定七人犯罪时均尚未成年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其中小李、小关、小明、小薛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小薛还有立功表现。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七名被告人四年至八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七名少年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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