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侵占公款注册私人公司 柳菱汽车公司正副经理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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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7:23 荆楚在线-湖北日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小南、通讯员冯明报道:用公家的销售款作私人公司的注册资金,最后还占为己有。原湖北柳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柳菱公司)经理胡国文和副经理陈明芳,昨日被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处触犯职务侵占罪。 1999年2月,省机电公司聘请胡国文和陈明芳,分别出任柳菱公司经理和副经理。2001年初,省机电公司要改制,胡国文就想成立私人公司。但胡国文与陈明芳、石某等几人在柳
法院认为,胡国文、陈明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胡、陈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交代罪行,应视为自首;而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是悔罪表现。于是判处胡国文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陈明芳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