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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老太获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7:45 天津日报

  “拜斯亭”案昨尘埃落定周敏胡然杨雄

  图为病床上的邢老太闻讯激动不已

  本报讯(记者周敏胡然实习生杨雄)经本报率先报道,并在国内引起较大反响的“拜斯亭”案,昨天下午,和平区法院第二次正式开庭审理。此前坚持表示要亲自出庭的77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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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邢老太,由于身体状况欠佳,没能如愿。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长达近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昨晚6时,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本市胸科医院和德国拜耳公司及其保健品公司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共同向原告邢老太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此事的一次性了结。昨晚,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赶到邢老太位于红桥区的家中,告知了她这个讯息。躺在病床上仍在吸氧的老太太激动得流出了眼泪。

  原告律师:

  三被告过错致邢老太伤残

  原告邢老太的代理律师杨仲凯、潘强表示,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是因被告胸科医院的医疗行为而造成。三被告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而根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由被告拿出证据,表明其行为与原告邢老太的受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三被告至今没有拿出,因此,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

  关于胸科医院的过错问题,原告律师表示,2001年8月9日,该院就得到国家药监局叫停“拜斯亭”的文件,但却始终没有通知邢老太,致使其坚持服用至8月27日,造成瘫痪并险些死亡;“拜斯亭”的说明书上载明最大剂量是每天一次0.1—0.2毫克,根据个体反应可以增加剂量。但是,胸科医院给邢老太开出的剂量却一直是最高的0.3毫克。药量如此之大,加重了邢老太的病情;此外,邢老太出现浑身疼痛等异常情况后,医院医生获悉却称“胳膊腿疼和心脏没有关系”,耽误了及时的治疗。

  关于拜耳公司和保健品公司的过错问题,原告律师表示,尽管该公司发出了“召回”通知,但该“召回”只是表明该药物有问题,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通知时间是在8月9日发出的,但原告邢老太是在当年7月12日住院并服用,7月22日就已出现“横纹肌溶解”的损害症状;该公司称拜斯亭与吉非贝齐合用才有危险,但该说法只是其一家之言,该公司并未拿出单独使用拜斯亭无危险的证据。

  据此,原告律师认为,正是三被告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医院:

  诊疗正确处置得当没过错

  医院认为,原告邢老太起诉的事实不清,因果关系不明。原告至今没有提交权威证据,证明该伤害属医疗事故,其所称的七级伤残不能成为证据,不能替代医疗事故鉴定。此外,邢老太多年患病,服用大量药物,且多种情况可能构成“横纹肌溶解症”,诸如高温天气就是发病因素之一,在没有确凿证据情况下,将责任强加给胸科医院是不公平的。

  同时,该院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医生的诊断正确,使用拜斯亭并无不当,属对症用药,恰恰是医院的正确诊治,和大剂量的用药,才挽救了邢老太的生命,治好了她的冠心病。此外,根据拜耳公司的召回通知,只有与吉非贝齐合用才有危险,而医院没有将此两种药品合用。“拜斯亭”被叫停一事,早在8月9日就已经在媒体公布,公众应该获悉,没有必要由胸科医院再行通知邢老太,原告的主张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该医院认为,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拜耳”:

  药物无缺陷已尽警示义务

  拜耳公司非常重视此事,专门从德国派人解决此事并出庭应诉。该公司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事与服用拜斯亭药物有关;同时,原告没有合并服用拜斯亭和吉非贝齐,更与被告无关。

  此外,该公司表示,拜斯亭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产品缺陷。该药物符合中国的相关国家质量标准。药品的不良反应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缺陷,“不合理的危险”才构成缺陷,“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不良反应可以说是药品固有的特征,它是人类现阶段医学知识和技术的局限性所造成。此外,被告在拜斯亭的药品说明书中,已经对此风险予以警示。

  同时,该公司表示其没有过错。如追究该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公司有过错,但原告却未能证明。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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