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液化气钢瓶不标含量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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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8:57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新规———充装液化气钢瓶必须标明其液化气净含量。 为解决液化气充装量缺斤少两的问题,市质监局规定,即日起,哈市各液化气充装站在充装液化气钢瓶时,必须标明净含量,对于未标注净含量或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严重者停止其销售。
液化气中间服务站或商贩如发生有意将钢瓶上标注的充装量抹去或拔掉,掩盖钢瓶充装量的情况,质监部门将停止其销售并处以高额罚款。(栾文广本报记者刘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