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费不得低于等于成本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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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8:57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实习生 周雪莉记者吴天飞)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今后,如旅行社制定的旅游线路团费价格低于或等于其成本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将对旅行社进行处罚,严重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省旅游局负责人表示,旅游主管部门目前正在核算各旅游线路的成本价格,并依此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如发现旅行社收取的团费低于或等于成本价,则视为不正当竞
该负责人解释,旅游为计时消费,不可能像其他商品一样先期获取高额利润,随后可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抛售。旅行社一旦采取“零团费”、“负团费”招徕游客,必定通过诱导甚至强迫顾客在景点购物等方式获取利润,由此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决定对所有推出此类价格的旅行社进行严惩。 省旅游局同时决定,对所有旅行社做出的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一律视同虚假广告进行处罚;只有宣传、招揽顾客资格的旅行社门市部,如越权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开具收据等行为也将受到重罚。 “零团费”和“负团费” 近年来,一些旅行社利用旅游者对旅游项目知之不多,搞起了牟利在团费外的“零团费”、“负团费”旅游。 “零团费”是指组团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的现金只够往返交通和办理证件的费用,在旅行目的地其他费用、旅行社的利润都没有计入报价。 “负团费”是指接待社在不收接待费用的情况下,还要向组团社支付“人头佣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