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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失水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18:11 生活报

  宋偲偲 本报记者 孙殿喜

  本报讯《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实施一个多星期了,本来实行最低工资制是为了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职工们维权。可是,一些企业却借用该规定有意降低务工人员的工资,结果出现了“能高的不高,能低的就低”的工资现象,让务工人员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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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讷河市来哈市打工的小高向记者反映,两天前他在哈市抚顺街人才市场联系到一份保安工作,但对方给出的工资为每月300元。小高对工资提出质疑,对方解释说,因为该单位包食宿,工资自然要比《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中规定的略低些。

  针对这种现象,10日上午,记者来到哈市人才市场,在此,有百余人正在等待用工单位的招聘。记者看到,一洗车行在用工广告上写着月工资300元的告示,当记者问哈市的最低工资不应该低于360元时,招工的男子说“规定的工钱是不包食宿的,而我们包食宿”。另一家酒店的招工人员告诉记者,他家的酒店招聘洗碗工,而且是严格按照规定给付工资,每个月的工钱就是360元,但是没有节假日。正在记者同其“商谈”时,一位肇源县的民工悄悄地对记者说:“一个星期前他们招工时还是400元。”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民工,他们多表示不知道《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一位知道该规定的男子坦言道:“规定又怎么样,现在市场上是供过于求,你不干有的是人干!”

  对此,哈市劳动局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3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来哈市打工的民工的最低工资应该是360元,而且不论用工单位是否包食宿都要参照该标准,而且民工们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据悉,目前哈市有进城务工人员25万余人,占城市就业人员总数的1/10。而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民工们如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违规现象,可向劳动稽查部门举报,或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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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确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哈市市区360元,大庆市区390元,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325元,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和佳木斯市区305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和绥化市区280元,县级市市区250元,其他各县235元。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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