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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感情引发经济大案 女老总为情夫坠入深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18:46 东北新闻网

  引言

  号称中国证券业头号大案和最大个人经济犯罪案的“余卉案件”,是因一段畸形感情而犯下的最大的案件之一。此案自东窗事发之初,就在社会各界中造成了极大的震动,从中透视出了证券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大量问题,由于涉及大量极其复杂的证券专业知识,办案过程中,有10余注册会计师受邀参与鉴定和调查,昆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因此都遭遇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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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挑战”。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判,被公诉机关指控为其情夫利益而与之共同策划挪用、贪污公款总计达22亿元人民币之巨的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原总经理余卉,被认定均不构成以上两条罪名,其犯罪性质应属玩忽职守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给国家财政造成的损失约610万元,因此,判处余卉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30万元。

  事件回放

  女老总为情夫犯罪

  1994年,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云南省建行共同注册成立了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余卉成了该营业部的副经理,1995年升任总经理。

  余卉是在1994年2月认识刘朝坤的,时年31岁的刘是南山企业公司的一名打工仔,二人相见恨晚,虽然都是有家之人(余卉后来离了婚),且都已为人父母,但他们关系发展得神速异常。交往刚开始,刘朝坤就强烈地意识到了这个女人对自己命运的重要性。因此,1994年5月,他将云南南山企业公司接了下来,一跃成为总经理。

  傍上余卉这座“金山”后的1995年1月,刘朝坤做成自己的第一笔大单。当时,两人共同策划,刘朝坤“卖”给营业部1994年两年期国库券500万元,但实际操作却是营业部付出款后,南山公司并不支付债券,同时签订一份不同时间的南山公司向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购买相同数量的同种债券的合同,事实上并未发生债券买卖。至1998年4月,余卉将营业部5265万余元的资金提供给刘,刘利用这些钱,进行了新股申购和其他经营活动。

  由于双方在各自单位都是“一把手”,他俩的首度“合作”非常成功。被美好“爱情”冲昏了头脑的余卉从此一发不可收,不但特意购买了相邻的两套住房,还将房屋中间的墙壁打通,姘居在了一起。

  案件调查

  检察机关遭遇空前的挑战

  1998年3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现任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余卉与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和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朝坤伙同,把昆明营业部为客户代保管的有价证券7000多万元挪到银行,为刘朝坤做抵押贷款,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昆明市检察院感到案情重大,决定对余卉、刘朝坤进行立案侦查。在对案件的初步调查中,检察机关就发现此案涉案金额达数亿之巨,必须立即对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进行全面查账。

  但刚一展开这项工作,办案检察官就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为发生在证券行业的这个案件专业性非常强,涉案人员违规操作的手段非常多也非常复杂,案件中涉及的证券知识和会计知识又极多,检察机关除了请证券方面的专家把关外,还特别请了10余个注册会计师,就案件作了历时1年多的司法会计鉴定。

  接受讯问

  余卉认为自己没有罪

  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余卉这样说,透支申购股票在整个证券界是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是非常流行的,中国有句俗话说“法不责众”,大家都这么做了,如果我们这一家不这么做,就会面临着亏损甚至倒闭的厄运。“如果她违反规定的目的,是为公司赢利,那她就是违规操作;但她的目的却是为了让刘朝坤赢利,从这一目的上来看,她就是个人犯罪。”对此,一位检察人员说。

  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余卉都不愿承认自己有罪,她说:“不管到什么时候,我都敢说,我对国泰问心无愧。”

  一位检察人员介绍说,余卉等人作案所采用的手段,可谓集全国证券公司违规、违法手段之大成,为刘朝坤的利益,余卉可以说是使出了浑身解数。但是刘朝坤却在案发后抛下她逃之夭夭了,直到2001年2月,刘朝坤才被抓获。

  庭审聚焦

  异常艰难的审判程序

  2000年10月中旬,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这起全国证券业最大的案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余卉及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和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朝坤(注:当时刘朝坤仍在逃)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总计超过22亿。

  针对这两项罪名的指控,余卉的两位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借巨额款项给云南南山企业公司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这是营业部的经营行为,非被告人个人行为,因此,指控挪用公款与事实不符。至于营业部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转让给其他公司,同样是一种经营行为,不存在余卉与他人共同侵吞了股票转让利润的问题。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太大,所涉及的证券业专业知识又极其复杂,庭审进行得异常艰难而又缓慢,总共开了好几次庭,最近一次是2001年2月13日,当天的审理从早上8时30分一直持续到深夜近10时,还是没有判决结果。

  终审结果

  违法金额从22亿降到610万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为:被告人余卉将单位自有资金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网上透支、无偿抵押等方式,借给与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刘朝坤的南山公司使用,又将营业部申购的股票低价转卖给该公司,使该公司获利610万元,这一系列行为具有违法经营、以权谋私、不正当履行职务和滥用职权的严重违法犯罪性。但公诉机关指控这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不当的,而是构成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玩忽职守罪。

  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了《刑事判决书》:以以上两项罪名,判处余卉有期徒刑共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余卉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终审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于近日对一审判决作出了维持。

  专家访谈

  “余卉案件”

  暴露证券业存在问题

  针对“余卉案”,记者日前带着几个疑问采访了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建明。

  记者:本案号称“中国证券业头号大案”,比之其他的证券犯罪案件,除了标的巨大外,还有哪些方面的不同?

  苏建明:“中国证券业头号大案”是媒体在曝光时采用的一种提法,其实,从《刑法》角度讲,这一提法并不确切,因为它的行为指向不是证券交易制度。根据现行《刑法》,破坏证券交易制度的犯罪主要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罪和操纵证券交易罪。本案发生在证券领域,通过当时《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多种经营手段融通资金,虽有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这恐怕是本案的一大特点吧!

  记者:通过此案,暴露出我国证券业内的哪些问题?

  苏建明:证券业在我国是个新兴的行业,我们对它的认识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营行为是超前的,而规范这些行为则相对滞后。本案就是在这个时间差上出现的。现在时间已经过去3年,国家不断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控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加上股民投资意识的理性化,应该说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成熟了许多。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

  记者:我们应该从本案中吸取一些什么教训?

  苏建明:从立法的角度看,《刑法》关于证券领域内犯罪所罗列的罪名已经不能囊括目前从性质上看应当属于犯罪的罪行,不足以抑制新形式的犯罪。此外,在实践中,被列为《刑法》打击对象的,只做了行政处罚,客观上造成了胆大妄为的人在证券领域里的犯罪有恃无恐。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除了加强立法以外,培养一批精通商法、精通证券犯罪理论和犯罪表现形式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是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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