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短信性骚扰案宣判 发黄色短信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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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1:2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这不是性骚扰,我们平时常开这种玩笑,只不过这次玩笑开大了。”昨天,因给同事的妻子闫某发了9条黄色短信,出租车司机齐某被判构成性骚扰,赔偿闫某1000元精神抚慰金。 据悉,此案是我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短信性骚扰案。法庭上,原告闫某和被告齐某都没有聘请代理律师,而是自己坐在了法庭上。面对旁听席上众多记者,两人在陈述时都显得很紧张。闫女士更是一直低着头念手中的稿子。 闫某说,去年12月,齐某不是打她手机,就是发短信骚扰她。齐某给她发了9条短信,其内容由开始时的赔礼道歉,发展到后来的低级下流语言。闫某觉得齐某的行为侮辱了她的人格,造成精神上极大的压力,丈夫也与自己产生隔阂。说到此处,闫女士禁不住哽咽起来,眼睛也变得分外红肿。提交证据时,她将其保留有齐某发来的短信的手机交给法官,并一一指出。 朝阳法院认为,齐某对闫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闫某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闫某的心理反感,侵扰了闫某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因此认定齐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并非齐某辩称的玩笑过火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齐某停止对闫某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性骚扰侵害的行为,向闫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听到此结果,齐某表示要上诉。 新闻链接 如何界定性骚扰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以从四方面界定,第一,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处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愿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信报记者郭志霞/文 通讯员宋晓俐/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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