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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大鲨鱼"抖落蒙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2:16 新闻晨报

  通讯员侯荣康记者李郭平

  晨报讯去年夏天闹得沸沸扬扬的东方篮球俱乐部“贿赂”裁判一事,前天下午徐汇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向《球报》提供“报料”的王景生、张骅伟两人,被判令赔偿东方篮球俱乐部经济损失1万元,并在《球报》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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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24日,《球报》刊登了一篇标题为《10万元引出篮坛案中案》的文章,称俱乐部所属的“东方大鲨鱼”篮球队在CBA联赛1999-2000赛季期间,用汇票套取鞍山训练基地10万元现金,用于贿赂“东方大鲨鱼”和南方某强队比赛时的主裁判。此文一出,引起社会舆论哗然。一时间,国内各网站与多家媒体纷纷转载此文,给俱乐部和“东方大鲨鱼”的脸面上抹了厚厚的一层灰。

  经与《球报》交涉,东方篮球俱乐部得知始作俑者原是鞍山训练基地的负责人张骅伟和其舅舅王景生,他们两人曾在2002年12月和东方俱乐部打的一场经济纠纷官司中败诉。正是他们向《球报》“举报”了贿赂裁判的“事实”,并接受了《球报》记者的现场录音采访。除此之外,两人还分别亲笔书写证明一份,确认他们反映内容属实。

  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各界的质疑,东方篮球俱乐部为讨回清白,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张两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东方篮球俱乐部诉称,两被告无中生有、散布诽谤性言论诋毁原告声誉,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王张两人则辩称他们的举报内容都是事实,向媒体举报不正之风是公民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无可厚非,但反映内容应当客观真实。现两被告所称贿赂之事,并无相应证据可以印证。因此,两人以向媒体揭露所谓丑闻的形式来贬损东方篮球俱乐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东方篮球俱乐部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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