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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县人大代表 一干警被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4:24 中国青年报

  唐福敬

  尽管符光锋的照片今天仍然贴在海南省临高县西门派出所的“警务公开栏”上,他却可能再也不能作为一名警官走进这个派出所了。

  2月25日,符光锋被临高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原因是他涉嫌在去年7月非法拘禁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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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林赞桂。

  去年7月6日晚,林赞桂与本村青年王小军、林宾一同到离家7公里外的临城镇会友。7日凌晨1时许,3人分乘两辆摩托车返回途中,被县公安局一辆110巡警车超车拦截。3人走下巡警车(事后林赞桂得知他们是110巡警许某、庄某和实习生陈某),其中一人手持冲锋枪命令林赞桂等3人高举双手,另两人动手搜身。林赞桂说自己是县人大代表,并把随身携带的县人大代表证递给许某,许某查看后还给林赞桂,并叫庄某和陈某用一副手铐铐住林赞桂和王小军,把林赞桂、王小军、林宾带上警车。许某驾驶警车,庄某和陈某分骑林赞桂等人的两辆摩托车,前往县公安局,把两辆摩托车放到一个车库。凌晨2时,林赞桂等3人被押到西门派出所。

  在派出所,林赞桂又一次向巡警许某出示代表证,并称自己是县人大代表。许某从代表证上抄下林的姓名和住址,将证件还给林,打开手铐。

  派出所当晚值班人员为指导员符光锋和工作人员符某。许某等人向符某介绍,抓来的林赞桂等3人是前几天县城一起骑摩托车抢夺案的犯罪嫌疑人。符某拿出一副手铐,将手铐穿过值班室铁门上的栅栏,分别铐住林赞桂、王小军各一只手,然后,又将林宾铐在铁门上,使3人无法席地而坐,只能侧身站立。

  林赞桂被铐住后,多次向符某申明自己是县人大代表,遭到训斥。符某在巡警许某等驾车离开派出所后,进值班室休息。数小时后,林赞桂声称尿急,请求符某打开手铐,让他出去小便,符某没有同意。林赞桂最后将小便撒在派出所大厅地上。

  7日上午8时许,符某叫另一名工作人员打开林赞桂和王小军同戴的手铐,用来铐住西门派出所其他民警刚抓回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不久,林赞桂的父亲林业坚传呼林赞桂,林赞桂回电话告知被巡警抓到派出所。约一小时后,林业坚在西门派出所见到林赞桂。9时许,林宾的手铐被打开。10时许,西门派出所一名穿便衣的工作人员为林赞桂做讯问笔录。林赞桂再次申明自己是县人大代表。林赞桂3人做完讯问笔录后,已是中午12时许,符某用电话向所长王泽请示如何处置林赞桂等3人,王泽指令:由家人担保后释放。

  13时20分左右,林赞桂等3人在家人担保下获释。7月11日,两辆被扣摩托车被解扣放行。

  “林赞桂回家10多天后,手铐铐出的印子都没消。”林业坚说。

  事发次日,林赞桂向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反映自己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符玉统指示法工委展开调查。临高县人大的调查结论为,县公安机关拘禁县人大代表林赞桂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更严重的是违反了《宪法》和《代表法》。

  《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作出调查结论后,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多次督促县检察院抓紧办案。临高县检察院于今年2月11日以涉嫌非法拘禁拘留西门派出所指导员符光锋,2月25日,符光锋被批准逮捕。临高县检察院作出这一决定,距林赞桂被非法拘禁已有7个月零19天。

  采访中,临高县政法界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应该对此案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应只是一个符光锋。

  林赞桂的父亲林业坚接受采访时透露,符光锋的亲属曾到林家登门道歉。“我告诉她们,当公安要懂法律。我相信法律是不允许他们这样搞的。”

  林赞桂2002年12月从广东某部队退伍回到临高县博厚镇五尧村委会龙浪村,当月,博厚镇选举镇人大代表,他当选。2003年4月,临高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中,林以高出该选区另一名候选人100余票的得票数,当选县人大代表。林赞桂当时21岁,是该县最年轻的人大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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