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低保人员就医可获政府补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7:55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薛飞方弛记者严斌)昨日,记者从崇州市政府获悉,为解决低保人员的看病吃药难问题,该市今年出台了一项新政策,对低保户实行医疗补助。根据该市实际,目前低保人员医疗补助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将达到4000元/人。
该市市委市政府还将该项措施纳入今年为民办实事目标中。据了解,按照崇州市政府制定的低保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相关政策,符合享受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规定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经该市政府批准可实行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减去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金额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在二级医院住院补助40%,在三级医院住院补助30%;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包括经该市政府批准可实行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在二级医院住院40%,在三级医院住院补助30%,但最高不能超过4000元。 低保人员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的医疗费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时,不再享受医疗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