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都要保护女工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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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8:39 宁夏日报 | |||||||||
在我国各种行业里辛勤工作的妇女有3.3亿人,她们用柔弱的肩膀默默地扛起了家庭、工作的双重担子。但是,由于社会就业压力巨大,很多妇女为了保全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默默地忍受着。特别是女性生育权得不到保证是近年来妇女发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银川市一家装饰公司上班的王女士平时工作表现突出,没有
许多单位不但侵害女职工的生育权,而且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也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为了保障女工的怀孕、生育权,国家早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的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1992年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一些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仍无视规定,侵害女职工的权益。 目前全世界都在提倡母乳喂养孩子,但由于一些女职工为了不丢掉自己的工作或被单位换岗,只好忍痛给孩子断奶上班,使婴儿的健康受到很大影响。在银川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林女士,工作单位离家比较远,中午不能回家,女儿出生6个多月正在母乳期的时候,为了保住竞争得来的岗位,她只好牺牲给孩子喂奶的时间,每天早出晚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但实际生活中不少孩子都吃不到妈妈的乳汁。据自治区妇联统计,2002年,宁夏执行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占60.84%,执行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规定的企业占61.01%。接待女职工劳动保护信访案件1041件,比2000年增加了892件。据《中国妇女法律帮助》最近调查,享受哺乳期特殊保护的私营企业女职工几乎为零。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25.6%的妇女在哺乳期内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受社会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大等因素的影响,许多职业女性、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知识女性因事业心强,往往放弃了生孩子的权力。32岁的李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主管,结婚多年,和爱人的感情很好,但一直没有要孩子。她告诉记者,她在这家公司辛勤工作多年才坐到今天的位子上,如果生孩子就可能影响工作。她不想让自己苦心拼搏的事业因生孩子而丢弃。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银川市像李女士这样的都市职业女性还不少,对她们来讲,选择生孩子就可能面临事业的危机,所以她们中的许多人要么放弃生孩子,要么与丈夫协商好,等晚几年再要孩子。 妇女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已经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保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增强妇女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固然重要,但让《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硬起来,才是当务之急。(本报记者杨云霞实习生张志伟)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