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调整赴港澳探亲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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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10:14 南方网 | |||||||||
南方网讯据新快报报道,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有关文件,广东已开办个人赴港澳游的14个市的居民,其中赴港澳探亲的申请范围和审批条件从3月8日起进行调整,除60岁以上、16岁以下者外,其他人员要求赴港澳探望近亲属的,改发访问签注———通俗的说法就是以“个人游”的形式进行。 被调整赴港澳探亲规定的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
规定调整前,居民申请赴港澳探亲的,一般都签发探亲签注,探亲签注分为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和3个月多次三种。政策调整之后,除申请赴港澳探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居民,及申请赴港澳探亲的6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居民政策不变外,申请赴港澳探望近亲属的,全部改发访问签注,以个人游的形式进行。 另据悉,近亲属在港澳患病、需要出境照顾的居民,近亲属在港澳逝世、需要出境奔丧的居民以及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境的居民,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申请签发探亲签注。 小贴士:直系亲属和近亲属 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所谓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包括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及其配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