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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商品不退换”没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14:25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房立实习生王晓丹

  事件:特价买了件“废”衣服

  “我这几天挺烦的,图便宜买了件特价衣服,可回家一试穿不了,但商家说是特价商品,不给退换。”昨天一早儿,刘女士就给本报打来了热线电话,诉说了自己掉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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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过。

  刘女士说自己是个普通的办公室职员,为了把自己打扮得体面一些,经常在商场买特价衣服。前两天,太原街上某商厦的知名品牌服装打出了三折的低价。“得到这个消息我高兴坏了,我早就看好了几件衣服,想在这个时候添置一下。”低价的名牌衣服吸引了很多人,刘女士好不容易挤到了柜台前,并手疾眼快地“淘”了三件,“当时我想试试,可服务员说这是小衫(贴身穿的),不可以试。在身上比量了一下,觉得还可以就买了下来。”

  不过刘女士忘了买衣服的时候,自己穿的是冬装,回家一试有一件衣服肥出很多。“第二天我就去退货,可服务员说打折的商品是不退不换的。我总觉得他们这样不对,有没有法律约束他们的这种行为呀?”

  说法:不给退还可以告他

  林文彬(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人们到商场购物时,常常可以看到“降价商品,概不退货”之类的店堂告示。一旦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这些早已规定好的“告示”作为挡箭牌来推脱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也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为了方便交易而制定的,有其积极意义。但格式条款提供方由于多种原由往往列入一些不公平的内容,消费者通常以为“有约在先”就应服从而不敢怀疑这个“告示”是否合法、合理、公平。

  其实“降价商品,概不退货”属于不公平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降价商品如经营者没有标明其质量缺陷的,就不属于处理品,应当按照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三包”责任,为消费者包退、包换、包修。而如果经营者是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打折,并且在出售时也向消费者明确指出了商品属处理品,则售出之后可以不退不换。受到此类条款侵害的市民可以到消协投诉或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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