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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保管物品,丢失如何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报道:通常,顾客到超市选购商品,超市都会提供保管随身物品的服务。如果所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丢失,超市应该负责赔偿。但赔偿的数额该如何确定,消费者在存放物品的过程中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昨天,广西桂林读者佘女士致电本报表达了这方面的困惑。

  佘小姐说,3月3日下午3时左右,她到广州淘金路某超市购物,把刚刚从海珠区滨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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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广场购买的价值6770元的十多件服装存放在保管处,之后便进入超市购物。3个多小时之后,佘小姐购物出来,到服务台取货,却发现拴在货物上的存包牌扔在柜台上,货物已经不翼而飞。佘小姐要求店方赔偿损失,并拿出了一份由滨滨时装广场卖方手写的购货凭证。

  记者随后采访了该超市负责处理此事的公关部经理曾小姐。据曾小姐说,在佘小姐丢失货物后不久,当天的值班经理刘先生迅速赶来,并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曾小姐随后将情况上报该超市广州总部,总部表示,可以赔偿佘小姐2500元。

  佘小姐对此难以认同,于次日向广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投诉。

  据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叶冠勇主任说,当时该中心立刻要求广州市工商局东山分局处理此事,经过东山分局连续两天的耐心细致处理之后,由于在标的物的价值判定上分歧太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中心遂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后,该超市又将赔偿额提高到3500元,曾小姐说,多出的1000元是淘金路店自己出钱补给佘小姐的。她说,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确实是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给佘小姐造成了麻烦,而且看起来佘小姐人也很诚实,不像是诈骗。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采访了黄锦辉律师。黄律师说,如果佘小姐所说属实,超市应该按照所存物品的原价赔偿。因为当佘小姐把货物存放在超市的保管处之后,就在事实上与超市达成了一个委托保管合同,当物品丢失之后,作为保管方的超市应该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同时,黄律师表示,在这种赔偿纠纷当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判断和证明所存物品的实际价值。他说,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好的证据是购货发票,而收据的证明能力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物品之后最好索取发票。另外,消费者在存放物品的时候,最好先跟负责人员说明一下自己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等相关情况,如果负责人员表示认可,那么在赔偿的时候就要按照双方认可的价值进行赔偿。(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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