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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也要防“过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02:48 北京晨报

  近日,记者从海淀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维权过界”的现象。据海淀区消费者协会的胡本成先生粗略统计,海淀区消协接到的各种投诉中,有近四分之一存在“维权过界”或索要赔偿金额过高的现象。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的邱宝昌律师和马东晓律师。他们认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误区,结果使得自己常常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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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区一:张口就提精神赔偿

  一位大妈排队三小时买鸡蛋,结果轮到她的时候,鸡蛋卖完了。大妈非常气愤,向超市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600元。通过消协调解,商家同意根据国家的规定赔偿大妈72.14元的误工费,大妈仍然不满此结果。

  邱宝昌律师指出,精神损害赔偿不是随便提出的。通常没有后果的所谓“损害”,法院不会受理。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二:发现问题就要退货

  退货几乎是大部分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时的首选。马东晓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因此,消费者应该在购买商品前就仔细考虑和比较,做到理性消费。

  马律师认为,“消法”也是有限界的,只有在“消法”规定范围内的才受其保护。

  误区三:不顾现状盲目维权

  胡本成先生对记者说,他们受理的有一些投诉不是经销商的问题。比如,由进口散件组装的电脑,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问题,所以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市场现状,耐心等待市场成熟,同时也需适当地和商家进行换位思考。

  马东晓律师认为,消费者日益成熟,维权活动也应该转向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一些看似平等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这需要消费者和相关的行政部门共同努力。马律师认为,消费者维权意识很高,而一些相关的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却相对滞后,因此,维权意识需要扩充到社会各个领域。

  晨报记者 李康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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