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丢车商场“买单”法院: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06:54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冯明实习生陈娟娟)存放在商场保管区的车辆被盗,损失该由谁来赔?昨日,汉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家为顾客丢失的电动自行车“买单”1500元。 去年10月22日下午,陈某将电动自行车寄存在汉阳一家商场的车辆保管区,并交纳车辆管理费0.40元,一小时后返回,发现车辆被盗,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款1880元
该商场辩称,陈某车辆被盗,是一种犯罪行为引起的,商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将车辆存放在保管区,并交纳保管费,其保管合同关系成立。鉴于原告所购车辆已使用一年,该院酌定折旧20%,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