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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50元钱就这么难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08:54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3月10日,一位脸上带伤的女士来到报社,向记者讲述了她想要回150元抵押金的遭遇。

  据厉海芹介绍,2003年10月9日,她到哈尔滨兰象地板厂应聘,当时一位姓原的经理与她达成口头协议:每月工资450元,试用期半个月,半个月后签合同。于是厉海芹从2003年10月10日起就在兰象地板厂上班,可本应该发工资的日子里,原经理说,厂里工人流动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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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了省去招工的麻烦,要求工人在厂里干满1年,所以厉要交150元的抵押金,等厉干满1年,再把抵押金退给厉。“你这个月的所得73.70元就不发了,算是扣押金吧。”对于签合同的事,原经理说等厉把抵押金都扣完了再说,所以兰象地板厂没有和厉签任何劳动合同。在兰象地板厂干了一段时间后厉海芹发现,工资由每个月450元改成了每天10元钱,按天数算钱,有时候一个月连200元都挣不上。

  2004年3月6日,厉海芹为了帮助妹妹照顾小孩,就向工厂的法人代表白经理提出不想干下去了,想要回那150元押金钱。

  但是白经理却说她没有干满一年,属于自动放弃工作,所以不能退还150元的押金钱。厉女士说:“为了要回这150元钱,我一直等到中午,看到厂里的几位经理都要出门,我就追了上去,但是他们拦着我,不让我上前,并且大声告诉白经理,让他赶快离开。厂里的张会计突然上来拼命撕扯我的头发,并把我的脸都给抓破了。”

  3月10日上午,厉再一次来到厂里,可原经理依然不同意退回她的抵押金。“他说一年之后给我退钱,当我让他给我留个字据的时候,他不同意。”

  据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任何用工单位都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收取抵押金,而且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是不能拖欠工资的,同时,在收取了抵押金之后,必须退还。

  (实习生朱贺 本报记者 杨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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