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尚长久等7名黑社会团伙成员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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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0:26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3月13日电(记者董智永、杨守勇)河北省兴隆县尚长久、王春元等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团伙一案,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前作出一审判决,2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3年8月,河北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指定廊坊市公安局对兴隆县尚长久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审讯等有力措施,
经查,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尚长久、王春元先后纠集祁虎成、尚久海、赵建春等人,逐步形成以尚长久、王春元为组织、领导者,祁虎成、尚久海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团伙以兴隆县蘑菇峪乡煤矿和春元宾馆为经济依托,并采取威胁、暴力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和残害群众,暴力抗法,称霸一方,在兴隆县及当地煤炭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这一团伙还在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内毁坏林木,兴建庙宇,并多次封堵雾灵山保护区中古院检查站,最严重时造成100多辆车、1000多名游客滞留山上5个多小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003年11月18日,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指定廊坊市检察院、法院两院公诉和审理此案。同年12月29日,廊坊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04年1月12日,廊坊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近日依法作出判决,尚长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春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5名主要成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