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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不告知可解除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12:11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房立实习生王晓丹事件:新房原来是“凶宅”

  “为了给儿子结婚用,我在房屋中介买了个二手房,可没想到买来的房子以前死过人,而且还是被杀死的。我想退房,中介不管,现在我得怎么办?”昨天,家住沈河区的张先生向《“3·15”之给您说法》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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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说事情发生在去年,他儿子已经28岁了,和女朋友交往了两年多,准备近年结婚。“我的房子才两室,60多平,他们和我住在一起不方便。”为此,张先生找到一个房产中介,“在那里我相中了一处房子,位置和大小都合适,价位比同等条件的房子要便宜一些。中介说房子是几年前压下的,现在这个价位也赚到了钱,所以就买了。”房子到手后两位准新人开始打点自己的新家。“有的时候我也去,慢慢地就和晒太阳的老人们熟了,他们得知房子是做新房的,就劝我搬到这儿住,不让儿子住。多次打听他们才告诉我说,这个房子卖前死过人。”得到这个消息,张先生心里别提多别扭了,立刻找到中介要求退房,“人家说要不是这样的房子,哪能便宜了我。嘿,气人不?”说法:此购房合同可以解除

  马希图(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首先要明确一个观念,按照中国人的习俗,曾经死过人的房子就是“凶宅”,是不吉利的,这是一种习惯性的认同,并不能说这就是迷信行为。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买房子的目的是作为结婚使用。根据平等交易的原则,房产买卖双方在签协议前互有告知义务,房产中介既然知道房子是“凶宅”,就应在签订合同之前,把真实的实况告诉给张先生。

  虽然房产中介的这种告知义务目前还没有用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但房产中介一旦将真实的情况告诉给张先生,张先生是不会买这个房子的,所以,这个情况就成了合同成立的一个要件。因此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是签署合同的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张先生在条件缺损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并不真实。根据《民法》第58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此外,沈阳市房产局也有规定说,如没有将房子的真实情况告知购房人,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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