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大学生状告母校案引发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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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12:34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南昌3月13日电(记者胡锦武)因代考作弊受过处分,被拒绝授予学士学位,南昌大学99级学生余波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了法庭。南昌大学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余波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11日下午,一场围绕着道德与法律的争论在10多名江西法学界、教育界知名专家学者中展开。
1999年9月,余波考入南昌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2000年9月1日,因在考试中替同学代考,余波被南昌大学依据《南昌大学考场纪律》的规定作出勒令退学处分,保留复学资格半年。2001年2月,余波在向学校提出申请后获准复学。2003年7月,余波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了毕业证书,但南昌大学根据《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为此,余波以南昌大学教育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波认为,南昌大学勒令退学的处分过于严厉,超过了法律法规给学校的授权,并且他获得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英语四级证书,学习成绩优良,已具备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南昌大学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南昌大学方面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大学有权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余波代考作弊的行为表明其在德育方面已不符合教学要求,因此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下午邀请江西法学界、教育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专题讨论。江西师范大学文化研究所所长王东林、江西师范大学教授李建德在发言中认为,学位不应是单纯衡量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应该包含对学生操行的评定内容,因此如果对曾经作弊品行不端的学生授予学位,有违高校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的教育方针。 对此,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组委沈亚萍则认为,获得学士学位是学生受教育过程中一项重要权利,学校制定的工作细则只能根据国家授权,对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作出规定,而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作出处罚性的规定甚至剥夺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权利。沈亚萍强调,即使学生有过错,也应该给改正的机会,而不应让一个污点伴随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