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下脑瘫儿奔波五年讨说法 终审:接生失误医院赔3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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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13:17 青岛新闻网 | |||||||||
经过14小时漫长分娩,产妇林某产下脑瘫儿,奔波五年讨说法,法院终审有结果———接生失误医院赔37万 5年前,产妇林某产下一脑瘫儿,至今孩子无法用自己的意识感受多彩的世界。是谁酿成了这一人间悲剧?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在手术中处理不当,赔偿患病婴儿37万元。
14小时漫长的分娩 1999年3月10日凌晨5时许,产妇林某出现临产症状,到某医院妇产科就诊,被安置在产房待产。此后,医院的医护人员在长达6小时时间内未对其做任何产前检查。当日下午3时许,林感到疼痛难忍,同时担心时间过长对胎儿不利,于是提出剖宫产的请求,被医护人员拒绝。医生在检查后,发现胎心异常,但只是给林某吸氧,仍未采取中断妊娠的措施,直至当晚9时15分,孩子才被娩出。 新生儿住院治疗 孩子出生后出现缺氧症状,当即被转入新生儿病房治疗,经颅脑CT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双颞顶头皮血肿。住院治疗17日,孩子出院,但缺血缺氧性脑病未治愈。4个月后,孩子智力及运动系统发育迟滞,在多家医院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脑瘫、精神发育迟滞、头小畸形。 寻找致病的原因 林某在怀孕期间所做的产前检查良好,而孩子出现这样的状况,让她和丈夫认为是医院所致。医护人员长时间不对孕妇做相应的检查,在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的明显征兆,剖宫产手术指征非常明确的紧急情况下,没有采用正确的治疗,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第二产程阶段时间过长等因素也是致病原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也令林某寒心。林某一家最终将医院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康复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200余万元。 医院认为无责任 医院认为,林某在其妇产科待产及分娩过程中,医护人员始终严密观察产程,严格操作规程,及时处置异常状况,保证胎儿顺利娩出,不存在医疗过失。医院还认为,分娩过程中的并发症,至今仍是妇产医学无法完全杜绝和防范的。林某在分娩过程中,由于胎儿脐带绕颈,造成胎儿缺血缺氧。该种情况,是现代医学尚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应对被告医护人员求全责备。况且,林某拒绝助产措施,与医护人员配合不利,亦是造成并发症的重要原因。 三种不同鉴定结果 从1999年9月27日起,林某及其丈夫和院方曾向区、市、省三级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四方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是:医务人员对胎儿宫内窘迫认识不够,处理过程中存在不足,分娩时第二产程过长,但先天性头小畸形亦是患儿精神运动发育迟缓重要因素之一。此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青岛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结论是:在分娩过程中,医务人员对胎儿宫内窘迫认识不足,处理不够及时、得当,未及时中止妊娠,致第二产程延长,新生儿窒息。在家属不同意情况下决定经阴助产。此例构成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医院方于2000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该医疗纠纷进行重新鉴定,结论是医护人员采取的医治方法符合处理原则。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可能与宫内缺氧有关,脑性瘫痪有多种原因,小头畸形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无关。本例产程处理正确,目前患儿症状与分娩时的处理无明显关系。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不采纳省级鉴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方医疗行为有否过失,以及该医疗行为与原告人身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系判断被告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所在。因该纠纷涉及深奥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的医学领域,被告医护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对与纠纷相关的知识技能和信息的知悉程度,较之原告方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而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负担医疗行为无过错及与原告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被告所举之证为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超出了法定15日期间,该项证据取得因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不具可采性。被告还主张原告可能在宫内即患脑病抑或由先天遗传等因素致病,但均不能举证加以证明。 终审赔偿有所减少 法院据前查明之事实并结合青岛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依法推定被告方在原告之母产程过程中,医疗行为有一定过失,且该医疗行为与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方赔偿原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68101.96元。 市中院经二审判决,最终判决赔偿金共计37万余元。邹亮(来源:青岛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