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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被盗 物业管理公司应不应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7:40 胶东在线

  新华网杭州3月14日电(方益波、潘蔚)家住高档小区,保安室“近在咫尺”,红外线报警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一应俱全,结果还是遭小偷“光顾”。物管公司责任究竟有多大?近日,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住户状告物管的诉讼。记者发现,类似的纠纷近年来多次发生,已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面临的焦点问题。

  家住杭州金庆公寓3幢202室的原告陈鸿旭称,他居住的单元楼道口外侧就装有闭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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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监控的探头。而且小区保安室就面对着这幢楼,从保安室望过去尽收眼底。他一直以为自己家是小区里最安全的。谁料想去年7月27日凌晨,他所住的202室与对门201室均遭窃。原告共计损失财物价值人民币12610元。原告称,是由于被告一系列的疏忽大意,才导致盗窃案的发生,而且迟迟没有任何整改措施,对责任含糊推诿,缺乏起码的认识和诚意,已违反和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中“安全防范”的规定,要求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答辩称:金庆公寓有一只监控装置因故未安装;原告财物损失数额仅是一面之词,案发当夜原告始终在家中,不可能放任窃贼在家行窃,原告应证明所称的这些财物是被窃贼盗走的。

  近日,杭州富阳市人民法院也受理了该市首例业主因家中被盗而状告物业公司严重失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原告吴某、梁某夫妇称,他们于1996年购买富阳某山庄的住房一套。2003年3月17日,原告在异地过完春节回家,发现窗被撬开,门被打开,茶几、沙发、工艺品以及锅碗瓢盆等大小财物均被洗劫一空。原告认为,发生这种大规模“搬家式”的盗窃,完全是物业公司管理失职造成的,且在事发后,被告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拒绝与原告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态度恶劣。故原告将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目前两案均在审理中。

  2月底,宁波江北区一小区发生多户居民家中被盗案,物管公司上门道歉,并表示将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部分业内人士称,作为一个和千家万户打交道的新兴行业,很多物管从业者并不具备过去“居委会大妈”的特殊能力,面对治安等社会性问题,怎样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的同时,处理好人际关系,加强协调沟通,避免诉讼,应成为物管公司运作中值得关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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