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呼唤“三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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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9:41 大连日报 | |||||||||
本报记者谷振国杨晶前些年还是空白的汽车投诉,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开始逐渐成为投诉的新热点和难点。有些购车者甚至编出“高高兴兴买车,窝窝囊囊生气”的顺口溜。“3·15”前夕,消费者陈先生讲述的遭遇就颇具代表性,而其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也同样具有典型意义———像汽车这样的特殊消费品何时能有“三包”。 陈先生:既是质量问题,为何无法索赔
去年11月25日,陈先生驾车正常行驶,左后视镜突然冒烟起火。事后,陈先生找到销售商———大连众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涉。销售商派人和陈先生到一汽红旗轿车指定服务站———大连九九集团轿车修配服务有限公司作了产品质量检测,确认为质量问题。陈先生提出索赔,销售商同意更换后视镜,但不同意经济赔偿。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带车求职的,被聘后,这辆车便成了班车。出事后,公司的人再也不敢坐他的车了,工作自然也丢了。虽然如此,陈先生仍感到庆幸,着火是在冬天,车窗紧闭,只烧了镜子。如果是夏天开着车窗,火蹿进车里,搞不好都有生命危险。但让陈先生不解的是,既然确认是产品质量问题,为何经销商只给换个镜子而不接受索赔要求呢?对此,大连众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女士的答复是,按照一汽的划分,众铃只管卖车,汽车出现问题,由售后服务部门——大连九九集团轿车修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决。而该售后服务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一汽轿车质量保用条例,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后视镜毁坏,只能做到更换后视镜。陈先生希望通过《消法》讨回损失,可却发现,汽车并非“三包”商品。 消协:缺少法律依据,汽车投诉很无奈 根据《消法》的规定,已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退换条件一目了然。但轿车等一些大宗商品尚未列入“三包”范围,如此造成消费者不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享受完善的服务。车辆出现问题后,修、退换均由经营者说了算,买方只能服从;修到什么时候,消费者也没有决定权。随着家用汽车市场的日趋繁荣,因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的消费争议已经越来越多,但正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这些消费争议往往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我市2002年关于汽车的投诉只有23件,可2003年这一数字已增至105件。缺少法律依据,投诉难、鉴定难、调解难、赔偿难已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首要问题。 据消协有关人士介绍,目前解决汽车投诉虽然参照普通商品的“三包”规定,但汽车是一种技术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商品,举证和鉴定都非常困难,特别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结果导致汽车投诉的解决率也非常低。 业界: 产业发展呼唤法律健全 换一种视角,有关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法律的缺失导致买卖双方消费关系的紧张将不利于汽车产业的发展。目前,汽车消费正在日益成为家庭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大宗消费品,消费者对自身权益能否得到确保的考虑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行为的发生。目前汽车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长此以往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购车热情,从而给整个汽车产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关业内人士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应针对汽车的特殊性,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汽车的“三包”规定,使这方面的消费争议得到妥善处理,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