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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可越级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4:17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雷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从昨天正式实施。此项办法的颁布规范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根据《办法》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此项办法还针对违反规定、延误不报等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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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据了解,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指药品药理作用的加强和延长;另一种是在具体病人身上发生,很难预测的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对于用药者甚至可能产生死亡或威胁生命的直接后果。

  有关专家指出,并非只有伪劣药品才能对人体产生有害反应,正常用药造成的药品不良反应也应该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据了解,今年国家相关部门还将出台政策,对抗生素的使用、医生处方权等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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