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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状告托老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4:1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颜斐)耿老先生进托老所后28天突然走失,耿家四子女因此将北京市劲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并承担为寻找耿某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原告耿家四子女在起诉中称,其父2000年12月18日入托被告开办的托老所,2001年1月15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父亲走失后,他们在多家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均未果。2003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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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原告向朝阳法院申请宣告其父失踪,法院于10月14日宣告耿某为失踪人。原告认为,托老所的严重失职行为致使其父走失,这种失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劲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则认为,根据当初原告与被告下属的托老所签订的协议,入托老人发生一切意外事故及各种疾病、突然死亡或外出走失、到危险地方闲逛、锻炼、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等均由本人负责;入托老人入住期间,未经工作人员许可,不得私自外出或在外住宿。因原告当初隐瞒了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病史,原告存在过错。此外,原告之父只是宣告失踪,并未宣告死亡,所以不具备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据了解,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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