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大邑副县长终审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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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5: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袁彩君记者黄庆锋)原大邑县副县长刘爱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人民币。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鉴于刘有自首情节和自首表现,终审撤销了成都中院的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期徒刑6年。 刘爱东,生于1962年,大学文化,2000年5月12日担任大邑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商贸等工作。省高院终审审理查明,2000年4月,大邑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王某到大邑县人民
2003年5月30日,刘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中,刘爱东主动交代了其收受张、王二人人民币共10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爱东的家属已退还人民币10万元。去年12月,成都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刘不服上诉到省高院。 省高院终审认为,被告人刘爱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刘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