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商家有法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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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5:4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昨晚,备受关注的“3·15”晚会在中央电视台隆重上演。在晚会现场,《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被现场宣布开始实施。成都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易丹说:“这下老赖商家有法治了!”原来,一些“死不来气”的老赖商家让执法人员很头痛,《规定》的出台对处理消费纠纷提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
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本报记者赵郁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