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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商家有法治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5:4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晚,备受关注的“3·15”晚会在中央电视台隆重上演。在晚会现场,《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被现场宣布开始实施。成都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易丹说:“这下老赖商家有法治了!”原来,一些“死不来气”的老赖商家让执法人员很头痛,《规定》的出台对处理消费纠纷提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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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除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且收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本报记者赵郁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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