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有了规范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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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6:5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昨天,南京市房产局与市工商局联合推出了共同监制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以期通过示范文本指导当事人审慎地签订合同,保护自身权益。防止中介公司非法“吃差价”将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由二手房的出售方、买受方和中介三方共同签订。新合同共有两个特点:其一,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在规范合同中要求明确注明房屋产权的共有人,
《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则明确指出中介必须“如实报告房价,不赚取差价”。违约赚取差价的,中介要以赚取差价的一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中介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提高售价而阻碍成交的,必须按合同中委托人与中介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明确,非因委托出售人的原因而导致交易手续未办理成功的,中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委托售房的,在交易未成功前,中介不得收取预付费用。(方市兴 陆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