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诗人孙静轩遗产案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7:38 成都晚报 | |||||||||
举证不力 女儿输给继母 锦法记者 黄却 周牧 昨日,锦江区法院对著名已故诗人、人称“蜀中诗怪”的孙静轩遗产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孙静轩女儿孙可所出示的 遗嘱为复印件,她要求继母李平按照父亲的遗嘱分给她
孙可在诉状中称,孙静轩于2002年8月31日,在其外甥陈伟家立下遗嘱。并决定将遗嘱的复印件交给姐姐孙玉 霞保管,原件交给妻子李平保管。 孙可称,在这个遗嘱中,孙静轩对自己的手稿、存款和字画等财物的继承作了安排。 孙静轩2003年6月30日因病去世,留下了12部著作的手稿和20万元的家庭存款以及名人字画6幅。孙可认 为,按照遗嘱,她应该分得存款5万元和字画3幅,还有抚恤金19575元,奥拓汽车一辆以及冰箱、彩电、电脑、空调等 。 孙可称,在父亲死后,继母李平对自己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财产的要求置之不理,去年12月10日,她将李平告上了 法院。在起诉后,孙可向法院提交了孙静轩遗嘱的复印件。 李平说,孙可所说的孙静轩留下12部著作手稿和20万元存款及字画等,与事实不符。因此,李平请求依法院驳回 孙可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孙可没有提交2002年8月31日“遗嘱”的原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遗嘱” 原件的存在,且“遗嘱”复印件写错房屋地址和人名。据此,法院驳回了孙可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