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个人信用打赌合算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8:39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向银行贷款买下捷达车后,屡屡不还钱,最终人与车都不露面了———动力区法院日前缺席判决的这起民事案件,暴露了在贷款中凸现的个人信用危机。 李某原是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2001年9月,他向某银行贷款11万元(期限3年)购买了一辆捷达轿车。小车开上后,最初李某还按时还款1万多元。再往后,银行每月上门催贷,李某就给一句:“再等等。”2002年6月,当信贷员再次上门催贷时,发现李某和捷达车
因被告李某及其担保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解除李某与银行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李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偿还欠款本息,以其抵押给银行的捷达车抵债;其担保人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今,李某与捷达车仍未露面,银行在等待法院执行。 (安莉 本报记者 张素梅 刘韬) 启凡律师点评 个人到银行贷款买车,与银行是信贷关系、与担保人是担保关系,两对法律关系都与“诚信”联系在一起。 不守诚信贻害三家:害朋友——朋友为其担保,负有连带责任;害银行———带来麻烦,不得已而为之启动救济程序,打官司;当然更害自己———个人诚信系数低,社会评价低。试想,还有什么比别人时刻小心自己、警惕自己更让人难受的事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