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烧掉仓储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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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9:17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梁宗)一场火灾,引出一场仓储合同纠纷案件。日前,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吴淞肉联厂赔偿辉隆公司经济损失1219余万元及利息损失。 去年8月13日,上海吴淞肉类联合加工厂第13、14号仓库发生火灾,损失惨重。上海辉隆船务有限公司储放在该仓库内的进口货物也付诸一炬,损失巨大。经公安部门认定,火灾系违章施工所致。为此,辉隆公司向吴淞肉联厂提出赔偿要求,因双方协商不成而对簿公堂
辉隆公司认为,由于吴淞肉联厂管理不当,致使辉隆公司代理货主仓储的进口涤卡丝被烧毁,请求法院判令吴淞肉联厂赔偿经济损失1234余万元及利息。吴淞肉联厂则否认与辉隆公司有仓储合同关系,并对被毁货物的数量以及索赔金额提出异议。庭审中,他们还提出追加上海长治废旧物品回收商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该商店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引发火灾。 法院认为,辉隆公司和吴淞肉联厂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吴淞肉联厂在储存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现仓储物被毁损是因吴淞肉联厂疏于管理,违章操作所致,作为仓储保管人已构成违约,应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因吴淞肉联厂与长治商店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对吴淞肉联厂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