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女子你该迷途知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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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9:19 沈阳晚报 | |||||||||
新闻提示:刘女士因一时疏忽,竟然把从银行业务窗口刚刚取出的一万元现金遗失在柜台上。5分钟后刘女士再到储蓄所时,万元钱袋已无影踪。通过银行录像,警方已经锁定了拿钱女子的面貌轮廓,银行也在尽力查找业务记录。刘女士希望该女子尽快醒悟,尽快把钱完璧归赵。 3月15日,读者刘女士向记者详细讲述了事情原委。
2月29日8时40分左右,刘女士因急需用钱来到十一纬路附近某储蓄所,取出一万元的定期存款。由于着急上班,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信封遗落在银行2号窗口的柜台上。当她过了马路一摸皮包,才发现钱落在柜台上了!可当她跑进储蓄所时,柜台上的钱已经不见了。 记者感言:刘女士实在是太大意了,为此她半个月没睡好觉,急得满嘴起大泡。 刘女士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并和民警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反复查看了当时的录像———一个30多岁,身穿深米色羽绒服、梳着短发的微胖女子拿走了柜台上的钱袋。 记者感言:该女子从意外发现这笔“横财”,直至拿走钱袋,她肯定非常紧张和恐惧,但是她最终没有抵挡住诱惑。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此事,据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分析,这名女士应该是家住附近或者单位在附近,以前好像来储蓄所办理过业务,通过以往业务记录有可能查到她的个人资料。同时警方通过银行录像已经掌握了该女子的面貌轮廓。 记者感言:有了这些线索,要想找到该女子应该不是什么难事。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子的行为是何性质?记者采访了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的宋建华律师。宋律师说,在已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拒不交出拾到物(遗忘物)的行为,属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将对其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将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感言:该女子拿走钱袋时可能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后果。 刘女士表示,通过警方的查找应该会很快找到该女子,但她想给这位年轻女子一个机会,如果她能迷途知返及时与记者联系,她愿意原谅她。“迷途”女子,记者热线13332497861随时等待你的回音。 记者感言:刘女士想给这位年轻女子一个机会,她不愿意看到一个年轻人因为一时糊涂而“一失足成千古恨”。本报记者刘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