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发”被控欺诈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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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0:25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因为涉嫌卖过期水果,“超市发”被消费者孙先生告到了法院。昨天,在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孙先生不仅得到了购买水果的全部退款,还获得了赔偿款50元。 据孙先生介绍,2003年12月24日,他花374.65元从超市发公司下属某店买了该店二次包装的5种水果,其中一种是椰子。售货员当时告诉他,水果是新进的,但当他回家后,却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发公司卖给孙先生的水果虽然都是过期的,但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水果上重复贴标签、显示水果在保质期内,属于欺诈行为;另一种是在水果标签上已明确显示过期,并没有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属于欺诈。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超市发公司有部分欺诈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