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得有失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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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0:46 哈尔滨日报 | |||||||||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昨实施 本报讯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如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