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婚内性索赔案被驳回 妻子向丈夫索赔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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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0:51 青岛新闻网 | |||||||||
本报讯(记者陈伦雄)面对老公的离婚诉讼,渝中区的刘女士选择了婚内长期遭受性侵害这个理由,向对方提出高达20万元的损害赔偿要求。昨天,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手中,法院准许双方离婚,但刘女士的索赔请求被驳回。据称,这是我市首例婚内性损失索赔案件。 离婚
今年年初,结婚10年的刘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远在沿海发展的丈夫张先生向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称他跟刘的感情已经破裂,难以继续生活,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案件被不公开开庭审理。刘女士最初不同意离婚。她认为老公离婚是因为在沿海打工认识了其他女性。后来刘同意离婚,但前提是老公必须赔偿她的性损失。 索赔 刘女士的索赔理由是,老公10年来一直性亢奋,不管她是否处于例假,是否乐意,一旦他有了需求,都必须得到满足。刘列举的第一个证据是,曾多次到医院治疗老公这个“怪毛病”给她造成的妇科疾病;第二个证据是,10年前,1.64米的她身体很好,体重50多公斤,如今少了10公斤。 刘女士认为,相对她的身体损害程度来说,20万索赔一点不算多。对于20万元的用途,她称,妇科病是个一旦产生就陪伴一生的疾病。为了治病,她必须定期到医院花钱治疗。她估计今后自己在妇科疾病上花的钱可能多于20万。 张先生则矢口否认对老婆长期性侵害,每次性生活都是老婆自己愿意的。 判决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而性损失索赔无证据支持,无法予以主张。3月初,该院判决允许两人离婚,但她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重庆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德俊分析后认为,婚内性损失索赔请求,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杜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刘女士确实是婚内性生活方面的受害者,只要张先生每次不是采用暴力手段,就难以介定双方的过错。(来源:重庆商报)(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