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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保证金”要不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1:04 燕赵晚报

  本报衡水电(记者张文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然而,衡水深州市一家私有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要提取“合同保证金”,而且这样的合同每年都要签一次。

  事件:合同保证金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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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深州市的小贾介绍,去年盛华服装有限公司招工时,与他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为确保履行合同,公司从前两个月的工资中提取合同保证金共300元。合同期满,保证金全部退还。由工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保证金不退。

  今年春节前,小贾向厂方相关人员提出辞职。由于家中有病人,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小贾离开了公司。春节过后,他和父母多次找到公司,欲讨回300元的保证金,但公司一直拒绝退还,理由是小贾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厂。

  调查:带押金合同每年签一次

  接到小贾的投诉后,3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深州市盛华服装有限公司。听说记者要“求职”,一负责人递给记者一份《劳动合同书》,并一再提示,让记者看清合同中的第八条,即前两个月要从工资中扣除300元合同保证金的规定。他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有100多名工人,每年都要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且每次签订合同时都要提取合同保证金。

  当记者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该公司负责人说,根据公司“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厂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离厂扣除押金(指合同保证金)及当月工资”的规定,小贾虽然打了招呼,但没有继续工作满一个月,因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劳动部门:将介入调查并处理

  深州市劳动局监察大队程瑞杰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深州市盛华服装有限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鉴证,是无效合同。

  程瑞杰队长还说,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他表示,劳动部门将对此事介入调查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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