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合同“埋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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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3:00 沈阳今报 | |||||||||
记者单长英实习生孙晓青 今报讯 买到新房后总想装修得漂漂亮亮的,有些装饰公司就利用人们对装修合同不熟悉的心理,在装修合同中“埋雷”设“陷阱”。 昨天,家住皇姑区的肖先生通过今报3·15房屋热线反映:他购买了新房后,与皇姑区
肖先生在重新翻阅合同时,发现有这样一条规定:工程开工后,如甲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视为部分违约,须向乙方(家装公司)支付减项金额15%的违约金,还须按减项金额比例支付乙方设计费(每建筑平方米35元)。 1.混淆概念。有些装饰公司将建委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混为一谈,或者利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证书来蒙骗消费者;2.明知故“漏”。有的施工队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下,但公司不对施工质量和服务负责。装饰公司在合同中故意漏填“委托代理人”一栏,也不填写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3.故意埋伏笔。一些装饰公司钻消费者的空子,在合同中写下一些模糊条款。 提醒:1.消费者选择装修公司时应仔细核对其装修资质和营业执照;2.消费者还要留意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3.审查合同看是否标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合同中是否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对某些装修项目的增减,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要分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