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通风口对住户的厕所改用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3:24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记者昨日获悉:3月8日,法院对一起因公厕引起的相邻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要求陆良县文化馆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将其所有的一个公厕改为他用。 1994年4月,陆良县文化馆建盖综合业务办公楼,1996年该楼竣工使用;在建盖该办公
随后,由于文化馆对厕所卫生管理不善致使厕所卫生较差,加之通风窗口与徐自英等4家人的住房相邻,从而影响了4家人的正常生活。几年来,徐自英4家住户被公厕折磨得苦不堪言。臭味严重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夏天,臭味更浓,使人饭都吃不下。为此,他们强烈要求对方将公厕改为他用;经多次协调无果,4家人便把陆良县文化馆告到法院。陆良县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文化馆对公厕加强管理;将厕所与4家住户房屋相邻的全部通风窗口堵塞。 一审宣判后,徐自英等4家不服,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认为堵塞了窗口也无济于事,他们强烈要求将厕所改为他用。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相邻各方均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的通风等关系。陆良文化馆在建盖办公楼时没有对相邻各方的权益给予足够考虑,但是现已成为事实,该单位在使用厕所的过程中对厕所疏于管理,且厕所的通风窗口与徐自英等4家住房相邻,因而影响了4住户的正常生活,4家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是从本案的实际看,由于该厕所与徐自英等的住房太近,该单位将通风窗口堵塞后,厕所散发的气味仍然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堵塞通风窗口后,仍然不能解决对4家住户的侵害。据此,曲靖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此案作出改判,要求陆良县文化馆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将这一厕所改作他用。 本报记者 丁 强 通讯员 红 雁(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