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百姓打官司 诉讼费减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3:24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从即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16条规定》(试点稿)在昆明市进行试点,试点时间为半年。该规定使那些确有经济困难的老百姓打得起官司,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出台前,在城市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在农村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未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照邻近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同时,经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依法应由受援助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该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法院对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与法律援助有关的案卷材料等工作应当提供方便,优先办理。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和因情况紧急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法院根据受援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杨运恒 牛光新 柏立诚(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