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医院院长受贿20万被判8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3:24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今年刚满40岁的张海涛,原是通海县人民医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因构成受贿罪于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作为一院之长的张海涛,对药品采购和医疗设备购置,有最终审批和支付货款的权
现已查实,1998年至2003年8月间,通海县医院在购置B超机、多功能组合监视仪、电视腹腔镜等设备及大量药品时,张海涛利用手中职权,多次在其办公室、酒店、停车场等地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的梅花牌手表一块。案发后,张海涛的亲属为其退赔了赃款赃物。2004年1月14日,通海县检察院以张海涛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张海涛辩称,其在位期间购买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并非不合格产品,相反还为医院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能如实交待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其在多次受贿中没有给国家及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以张海涛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张宏柱 吕世成(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