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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给中小学冠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2:34 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消息 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通知,首次明确规定中小学可用企事业名称冠名。

  通知要求,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不得在名称上误导家长和学生。凡是有宗教含义、迷信色彩和旧中国原教会学校的名称不得用于校名中。此外,有六种字词建议不使用,包括“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名称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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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正式明确,企事业投资办中小学,可冠以该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但必须要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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