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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好处费”不还“捡来钱”遗失2.9万引来一串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4:2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昨天,巩义市米河镇的王占国向本报反映,他在乘车行至郏县王集乡时将2.9万元巨款遗失在路边,被附近3名妇女捡到,他随即报警,后经警方调查,捡钱的3名妇女被叫到了派出所,但因在“好处费”上双方产生分歧,3名妇女竟带钱离开了派出所,半个多月过去了,如何讨回这笔巨款让他作了难。

  据王占国介绍,他2月27日带着这笔钱到郏县购买设备,下午3时30分行至八里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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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60米处下车问路时,装有2.9万元现金的包掉在公路边上,到收费站交费时发现包丢失,转回来寻找时,公路边一个修车店的几个人告知3名妇女拾到该包。他马上打110求助,随后,王集派出所杨广顺等3名民警到现场,经调查落实,于下午6时许,把拾包当事人牛某等3人叫到派出所。3人想要“好处费”,否则就不还钱,后来在双方没有商妥的情况下,3名妇女悄悄地离开了派出所,王占国只得到一个空皮包。后来他又通过公安机关与这3名妇女联系,3人讲条件,要求对半分,到后来又告知,只给他1万元了事。现在又被告知,这事公安机关已无法继续协调,只能由失主向法院起诉。

  记者随即就此事采访了郏县公安局。据该局办公室的王主任介绍,接到王占国的反映后,王富亭局长很重视,立即责成局纪检部门调查。调查结果是:王确实丢失了2.9万元,并且3名妇女已经被找到,3名妇女在派出所以接电话为由偷偷跑出,民警没追上,但民警做了大量工作,只是王事先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后来又变卦,才导致双方协商破裂。按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拾到别人遗失的钱物,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侵占,这种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他们已将此案移交至该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会积极协助法院办理。(记者辛渐实习生 皇甫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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