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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十三次状告烟草专卖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5:16 时代商报

  阜新一个体经营者要把起诉进行到底———他十三次状告烟草专卖局

  是什么样的勇气能够让一名个体业主甘冒大不韪连续13次状告掌握着他命脉的烟草专卖局?在一审败诉、重审驳回的情况下,他又两次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辽宁省阜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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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国江是阜新市一名普通个体经营者,1999年他在阜新市内开了一家叫“志诚商行”的商店,主要经营烟酒,生意一直不错。然而,从2001年起,他的商店开始被烟草稽查“重点照顾”,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他的商店被突击检查200多次,其中数十次被不同程度地扣留、没收香烟,总价值近20万元。而这些都始于2001年5月他和阜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发生的一次冲突纠纷。举报违纪 连遭检查

  据杨国江讲,2001年5月的一天,阜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的几个人来到他的店里,向他强行推销一箱滞销的某品牌香烟,杨国江没有办法只好留下,并给付了5500元的烟款。几天后,当他去烟草公司进货时,听说这种烟是稽查队没收的,一箱价值才2500元。杨国江当即找到稽查大队的陈队长要说法,未能得到满意答复。随后,杨国江又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此事,直至阜新市委纠风办公室责成烟草专卖局调查此事后,涉嫌违规出售罚没香烟的稽查队陈队长被撤消队长职务,调离稽查队。

  以为从此可以安心做生意的杨国江万万没有想到,因为他的举报,烟草专卖局的稽查人员加大了对他的执法力度,频繁对他的商店进行检查。经常是两台执法车、七八个执法人员常驻在其商店门前,凡是在杨国江店里购买香烟的顾客,执法人员都要上前进行检查。

  记者随后就此事采访了阜新市烟草专卖局的齐世英局长,了解到当时的确是由于稽查队的陈姓队长违反了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擅自将扣押的香烟委托零售商销售。但烟草专卖局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理。对杨国江的检查、执法行为绝不是对其进行打击报复,长驻在其商店门前的执法人员是当时专卖局的“百日执法行动”的需要。矛盾升级 决心诉讼

  2002年底,杨国江和烟草专卖局的矛盾上升到顶点。在一次冲突中,杨国江的妻子被当场打伤。2002年12月19日晚10时许,杨国江和妻子一起从店里出来,带了些烟酒准备到朋友家串门。他们开车离开商店不远就发现后面有几台骑摩托车的不明身份人员追上来,要他停车。慌乱中,他的车撞在了路边停靠的一辆农用车上。那几个骑摩托车的人打开杨国江的车门声称自己是烟草稽查,要对其进行检查。据杨国江回忆,当时这几个人都没有穿着烟草专卖局的制服,他没有配合并要打电话报警。混乱中,杨国江的妻子被人打伤,他自己的眼镜也被打落在地。等110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后,事态才得以控制。杨国江的妻子头部和腰部受伤,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

  2003年5月9日,阜新市烟草专卖局更是作出了阜烟专(2003)处字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暂停了杨国江的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两起事件让杨国江坚定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决心,他聘请律师将阜新市烟草专卖局告上了法庭。十三次起诉烟草专卖局

  到2003年4月时,杨国江先后13次以违法行政将阜新市烟草专卖局告上了阜新市海洲区法院。根据烟草专卖局到他店内执法时,扣押香烟后留下的为数不多的“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杨国江指出,阜新市烟草专卖局扣押香烟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首先,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在香烟经营过程中,杨国江认为自己一直是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在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行为时,也没有告知他有任何违法行为,少数几次开具的“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中,也只是提到“为调查烟草案件需要,对物品予以登记保存”,并未告知扣押原因和理由。因此,在原告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被告烟草专卖局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多处规定,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明显违法。

  原告要求法院认定烟草专卖局的行政违法事实,撤消行政处罚决定,返还被扣押的香烟,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一审连遭败诉

  受理此案的阜新市海洲区法院,只对其中的4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后,于2003年6月作出了行政裁定书,除其中的一起案件因被告烟草专卖局提前撤消了其违法行政决定判定原告胜诉之外,其余案件原告均告败诉,多起案件甚至未经开庭审理就以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此案的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的姜彩熠律师表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被执法者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两年。在杨国江诉阜新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中,烟草稽查人员开具的大多是扣押单,只是记载了扣押物品的数量和品种,既没有告知被执法者的诉权也没有告知起诉期限,被执法者的起诉期限理应是两年。而法院就偏偏以三个月的时效来判。

  “ 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不能接受,将坚决上诉。”杨国江如是告诉记者。二审发回重审

  判决下达之后,杨国江及代理律师将其中9件案件向阜新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撤消阜新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上诉人被扣押的香烟。杨国江认为自己的经营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典型的违法行政。在处罚行为中出具的“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没有告知被处罚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在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也只是提到了“60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的期限。而一审法院错误地将复议期限认定为起诉期限,被处罚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的判决有误。

  2003年10月,阜新市中级法院对杨国江的上诉案件作出了判决。除3起案件因杨国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维持了原审判决,其余的6起案件均因判决问题,被撤消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其中的3起案件的重审原因是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理由不妥,违反法定程序;两起被认定使用法律不当;一起则直接被认定为“判决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这在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中已经显得相当严厉。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有理由驳回杨国江的起诉。重审未开庭即告驳回

  手中捧着六件由阜新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行政裁定书,杨国江认为自己终于可以讨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然而,经过两个多月的期盼之后,他等来的仍是海洲区法院未经开庭即全部驳回的残酷事实。

  重审法院认为,被告阜新市烟草专卖局对烟草登记保存证据通知行为是一种行政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被告已经在七日内作出了具体的处理决定。原告现单纯据登记保存通知进行诉讼是不可诉的,而应该针对被告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进行起诉,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本案的姜彩熠律师认为,在阜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对原告进行执法并扣押、罚没的过程中,只给原告签发了“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事后并未进行处理,也更谈不上出具处罚决定书。被告的稽查人员对原告已经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就理应承担行政责任,重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无理。人大、政协代表关注案件进程

  一起案件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在两级法院中反复审理的情况引起了辽宁省政协常委、省民营企业协会会长许锡武的重视。许委员亲自过问了案件的进程,并在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召开的首日将杨国江的案例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善辽宁省司法环境和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案的典型案例向大会做了提交,建议省高级法院和阜新市有关部门督办此案,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冯有为更是一直关注着案件的进程,在省人大十届二次会议进程中将案件材料转交省高院有关领导,要求高法重视并督办此案。

  目前,阜新市中级法院已经再次受理了杨国江的上诉请求,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见习记者 吴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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