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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邑县副县长二审减刑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8:17 天府早报

  早报讯(栾黎记者赵倩实习生李瑜)替他人牟利,受贿10万元,大邑县副县长刘爱东一审“领取”10年的铁窗生涯。但因其受贿行为是自己主动交代的,二审后他被减轻了处罚。昨(16)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刘爱东受贿一案,省高院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属于在法定刑之下的减轻处罚。

  刘爱东,今年42岁,1997年被任命为大邑县财政局局长,1998年兼任大邑县县长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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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00年任副县长,协助分管城建、商贸工作。

  刘爱东在任期间,曾分别收受建筑老板张映松(另处)、王志明(另处)人民币5万元。2003年5月30日,刘爱东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其涉嫌贪污一事中,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后其家属又将其收受的10万元全部上缴。而张映松和王志明均供述,在送钱后,刘爱东并没有真正“关照”到他们。

  刘爱东在一审宣判后上诉称,自己收受的10万元有3.5万元用于公务,对受贿数额认定有误,自己没有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且已经退清全部赃款,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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